枣院政字〔2012〕146号
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提高学校科研水平,在《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办法》(枣院政字〔2006〕63号)的基础上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活动,每年举行一次,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下半年。
第三条 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设置理论研究成果、应用技术成果和艺术作品成果三类,分设一、二、三等奖三个等级。
第二章 评奖范围
第四条 学校教师或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署名“枣庄学院”的科学研究成果。
第五条 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专著、译著、论文等,可参加优秀理论研究成果奖的评奖。
第六条 专利成果、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计、新品种、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通过厅(局)级以上科研管理部门正式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等,可参加优秀应用技术成果奖的评奖。
第七条 艺术创作作品,可参加优秀艺术作品成果奖的评选。
第八条 以第一作者身份申请者只能申报同类型的一项研究成果。
第三章 评奖标准
第九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进行科学研究;理论研究应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,应用研究成果应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;学风端正,观点明确,论证严密、充分,材料翔实。
第十条 一等奖的评奖标准
(一)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,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;
(二)研究难度大,学术上有所突破,对本学科的创建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;
(三)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。
(四)参加省级以上比赛、展览或正式发表、出版的艺术作品。
第十一条 二等奖的评奖标准
(一)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了贡献,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;
(二)研究难度较大,学术上有所突破;
(三)受到省内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。
(四)参加市级以上比赛、展览或正式发表、出版的艺术作品。
第十二条 三等奖的评奖标准
(一)对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,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;
(二)有一定研究难度,学术上有所创新;
(三)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。
(四)在学校举办的展览中展出的艺术作品。
第四章 申报方法
第十三条 科技处每年下半年下发申报通知,以院(部)为单位组织申报,申报者需填写《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审表》,院(部)对《评审表》和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,同时提交参评成果的原件、复印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、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。
第十四条 科技处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,申报成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不予接受:
(一)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成果;
(二)送审材料及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成果;
(三)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;
(四)未填报年度科研成果统计的成果;
(五)已获地市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成果;
(六)已获得其它同级相关成果奖(如校级教学成果奖、实验成果奖)的成果。
第五章 评审程序
第十五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授奖数额原则上为申报数额的80%。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占当年授奖总数的20%、30%、50%。
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,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,然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。
第十七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评议后,按限额提出一、二、三等奖候选成果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一、二等奖候选成果进行表决,得票超过评委人数的2/3者为通过,未通过者降低一个获奖等级。
第十八条 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为异议期。异议期内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授奖成果持有异议,须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科技处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。
第十九条 对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得者,学校颁发荣誉证书,作为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依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枣庄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办法》(枣院政字〔2006〕63号)同时废止。
二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
主题词:优秀科研 成果奖 评选 办法
枣庄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
校对:王明高 打字:徐静 共印60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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